熟悉欧洲足球的球迷朋友这些年可能会越来越多的听到一个词:财政公平法案(FFP),2009年,欧足联在会议上通过了普拉蒂尼提出的《财政公平法案》(Financial Fair Play,FFP)。法案内容多达上百页内容,简单概括起来就是两点,一是俱乐部的收支平衡,二是关于滞纳金的一些规定。
收支平衡具体是指球队亏损不得超过500万欧元。在俱乐部获得注资并可完全弥补赤字时,球队在2013-2015年间最大亏损可以为4500万欧元,2015-2018年间最大亏损可以为3000万欧元。其中相关收入所包括转播收入、赞助费用、球员转会收入和财务收益等;相关支出包括销售成本、工资支出、转会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其它财务支出等。财政年度与欧足联财政年度不同的需根据实际日期调整。
财政公平法案对欧足联原有的滞纳金规定做了补充与加强,所有欧足联赛事参赛球队不可有拖欠付款的记录,包括支付俱乐部、球员及经纪人的相关费用。违反财政公平法案或审核未通过的球队,将会受到欧足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以及减少赛事报名人数,严重者将被取消欧足联赛事的参赛资格。
普拉蒂尼制定这个法案的初衷是实现欧洲足球的健康发展,防止过度砸钱的风气对欧洲足球俱乐部之间造成的贫富差距。因为在此之前,有半数以上的欧洲俱乐部是处于亏损状态的。自从FFP在2013/14赛季正式生效后,外界对于这个法案的效果是褒贬不一的。一方面,财政公平方案实施之后,确实有很多俱乐部实现了扭亏为盈,结束了一直亏损依赖注资的状态。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很多豪门俱乐部来说,这个法案对于他们的引援操作就显得束手束脚了,没办法通过砸钱来搞定自己心仪的大牌球员。
不过,这个法案虽然条款众多,也不是没有漏洞可寻的。很多俱乐部通过巧妙的做账和其他方式绕开了FFP的规定,依然能够顺利引援。
财政公平法案的财年和欧洲主流联赛的周期相同,都是跨年的,两个财务结算年度的分界点是6月30日和7月1日之间,之前的算上个财年,之后的算下一个财年。而这个时间节点正好处于夏季转会期,于是,一些在6月份已经谈好的交易,可以等到7月份官宣,这样,这笔支出就会被算在新的财务年度里。
财政公平法案里投资人直接向俱乐部注资并不能算作俱乐部的收入,于是,很多人自然就会想到把注资转化为俱乐部收入的方式,比如说巴黎圣日耳曼,卡塔尔财团通过所谓“赞助费”的名义给俱乐部增加了大笔的收入,既然是收入,那就不受FFP的限制。
法案限制俱乐部的支出,但是没有限制球员个人的支出,于是就有了通过让球员个人出支付转会费买断合同而规避法案的方式。比如内马尔的2亿多欧的转会费,大巴黎就没有被欧足联处罚。当然,这里不会真的让球员个人出钱,而是通过各种名义先把钱给到球员手里,而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各种赞助费、代言费、形象大使报酬了。
另外,俱乐部卖人的时候还可以选择资本化摊销模式,球员被视为无形资产,转会费会在合同年内进行摊销,比如8000万欧元的转会费签约球员4年,分摊到每个财年的支出是2000万欧元,这样会大大降低俱乐部买人时的法案审查压力。而俱乐部在卖人的时候,选择的则是另一种模式,转会费多少,就会在当年的财务收入上增加多少。另外,还可以选择先租借后买断的方式,这样,第一年的财政支出就不会产生转会费了。
就算没有这些钻空子绕开法案的情况,FFP能否真正的实现公平也是很难说的。豪门俱乐部实力强大,关注度高,他们在球票收入、商业代言、周边开发等方面等产生的收入远远高于普通俱乐部,于是,他们就会有更大的买人空间,这个时候,无疑会进一步加大豪门和普通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差距。
这两年,中国足协也开始制定相关的规定来抑制金元足球的过度发展,“转会调节费”就可以理解为简单版本的财政公平法案。不过中超的俱乐部几乎普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运营成本和转会支出过高,但是创收方面却是没有多少渠道的。不知道后续规则的制定能否对于这种现状有所改善。(悟空看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